admin 发表于 2020-11-30 21:40:49

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等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五部门联合发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其中,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等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指出,感染性废物是指携帯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比如:

1.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除锐器以外的废物;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及其容器,其他实验室及科室废弃的血液、血清、分泌物等标本和容器验室操传中产生的具有感染性的废物;3.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的确诊、疑似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4.使用后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如注射器、输液器、透析器等。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比如:


1.手术及其他医学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2.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3.废弃的医学实验动物组织和尸体;

4.16周胎龄以下或重量不足500克的胚胎组织等;
患有确诊、疑似以及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或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产妇的胎盘。


损伤性废物是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比如:


1.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舍针、针灸针、探针、穿刺针、解剖刀、手术刀、手术锯、备皮刀和钢钉等;
2.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破片、载玻片、破碎的玻璃试管、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玻璃安瓿等;
3.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 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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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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