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23-10-19 14:58:04

卫健委明确:这些行为不予处罚

来源:医学界、器械之家
医疗卫生行业,因其关系着人的生命安危,所以一直以来,都容不得有投机取巧、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市场监管,对于遏制不良风气,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然而,在加大力度,从严处理相关违法案件的同时,近些年来,国家也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改革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初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已经成为一项明确的法律规范。越多越多的地区出台医疗领域初次轻微不予处罚目录,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宽。
这让我们既看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一面,也看到了医疗卫生领域人性化的一面。对于那些对于医疗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一知半解,知之不多的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大好事。尚有悔过自新加以改正的机会。
01
一省发文: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近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补充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其实,早在2020年浙江就提出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通过清单的方式,明确了适用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具体事项、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此次《意见》在前一版基础上,不仅扩展事项范围,还提出市县两级可在前述“不罚清单”基础上,合法合理补充本辖区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02
36项12大类,这些细节不容忽视
本次在已发布事项情形总计36项,事项共分12类,涉及医疗废物管理、延续注册、职业卫生管理等。究竟哪些属于轻微不违法行为?哪些情况会面临罚款?以下18点要重点注意:
1.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内未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或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或未掌握消毒知识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第三类消毒产品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已实际开展进货验收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不超过1个月)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8.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护士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9.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从事诊疗活动(护士人数不超过3人)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11.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 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不超过3日)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1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拒不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4.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5.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验收验证制度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7.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逾期不改: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8.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 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仅涉及1人次)初次轻微违规:限期改正、警告
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通过对执法部门制定的以上关于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解读,告诉我们这样一个道理,在看似冰冷严肃的法律法规面前,虽然其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有例为证,现列举一二,和大家共同分析探讨。
医院违规使用没有执业护士证书护士
据了解,有些医院,迫于护士难招,万般无奈之下,只要委曲求全,退而求其次,使用一些有护理技术但没有取得执业护士证书的护士,一经查出,出于人性化考虑,首先要求医院进行定期整改,促使这些护士尽快考证,或者重新招聘有证书的护士。
面对这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酌情不予处罚,以观后效。但如果不思悔改,一错再错,势必会受到严厉的制裁和处罚。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按时效验
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或许是出于忙,又或者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医疗机构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效验,导致证件失效,仍继续营业状态。对于这种情况,上级监管部门也会适当考虑到事出有因,情况特殊,所以也首先会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然后让其定期整改,规范执业。
深入了解,像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在这里笔者也就不再一一赘述了。最后,希望各级医疗机构,广大医生同仁们,一定要做到遵纪守法,照章办事,避免违法踩雷的事情发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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